“招投标本来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比较好的市场化采购方式,但目前我国政府包办的药品招标政策严重异化,成为药品进入市场所执行的二次行政管制。其中,‘唯低价是取’的倾向直接导致了不正常的‘药价虚低’。药价虚低比药价虚高更危险,因为它在造成药品长期发展不可持续、影响基本药物供应的同时,还隐藏着更大的质量安全风险。”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江苏W66利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肖伟在全国两会召开时再次呼吁,在药品采购双信封公开招标采购时,应彻底摒弃“唯低价是取”的倾向,真正体现“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
江南时报记者 刘丹平 实习生 施红艳
对药品质量和市场综合评估以减少恶性竞争
肖伟代表在提案中提到,2014年6月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提出“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法不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大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禁止变相审批”等重要改革精神,得到全社会的普遍欢迎。然而,新出台的《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仍然过多强调了政府主导的因素,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凸显不够。
对此,肖伟代表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改进药品集中采购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药品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在“双信封”评审中对高风险药品加大经济技术标的比重。尤其是粉针剂、注射剂、生物制品等高风险药品受药品监管部门重点监管,其注册审批、质量管控的成本比其他药品相对较高。
所谓双信封是“安徽模式”,一个是技术标,一个是商务标。其漏洞在于,在基本药物招标过程中,技术标合格的企业并没有计算质量权重,这导致了合格的基本药物招标取向实际上由“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变成“质量合格价格最低”。
因此,建议在省级药品招标采购“双信封”评审中,对其质量风险和供应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加大经济技术标的比重,以减少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同时,建议从国家层面严格禁止药品集中采购的“二次议价”。当前一些地方允许医疗机构对省级集中采购的中标药品进行“二次议价”,或以“托管”药房形式变相进行二次议价,这种做法严重破坏药品集中采购的权威性,并进一步加剧了药品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和腐败行为滋生,强烈呼吁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
创新药品专利药品要建立“阳光”谈判机制
2014年底,江苏省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谈判机制将创新药物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让我们深切感受到了地方政府对创新型医药企业发展的殷切期望。而现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却无法体现出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创新药品、独家生产的药品花费在精力、人力、物力上的成本都比普通药品高。但是,一种创新药品上市后在定价上将会遭遇严重打击。
肖伟代表在提案中提到,对于创新药品定价,一些地方也试行了价格谈判机制,在形式上做了很多创新,某些地方采取了“让电脑、专家与企业进行价格谈判”等手段和措施,但是在缺乏依法行政依据、缺乏科学依据、缺乏透明公开和平等的前提下,仍然以降低价格为最终目的,说降20%就降20%,说降30%就降30%,随意且强势。
“如果一种创新药物上市后的定价,连研发成本都回不来的话,任何一个药企都不会乐意去做这样的无用功,这显然严重打击药企创新的积极性。”
因此,肖伟代表建议,在创新药品、独家生产药品的价格上,要基于药物经济学评价的客观实际,考虑综合因素来定价。比如,考虑创新药物的科学研究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以及药品生产所用原药材的价格,结合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药品价格成本监审报告,加上合理的利润空间核定议价价格。